男子獲56萬拆遷款消失已久的前妻分走近一半
2022-10-14
近期,天津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財產糾紛案。 1984年,李某、劉某登記結婚,將婚內購置的磚瓦平房加建為二層樓房。2003年,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沒有回家,一直音訊全無。2009年,丈夫劉某向法院起訴離婚,因李某下落不明,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準許離婚。2021年4月,李某、劉某原來居住的房屋被征收,共獲得征收補償款56萬余元。沒想到兩個月后,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現(xiàn),并向大通湖法院起訴劉某,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。對此劉某自然很不滿意,他認為雙方已判決離婚多年,應視為妻子早已放棄財產分割權利。法院判了
(1)從法律上講,的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!應該分擔屬于自己的那一份。(2)從感情上講,老婆跑了18年,一直杳無音信,也離婚12年了,一聽到房子拆遷了,立刻冒出來了,但由于兩人育有一子,判決只顧財產分割,對“前妻”失職、沒有撫養(yǎng)孩子這個事實視而不見,等于是在支持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無需負責任,這個判決就顯得有些缺陷。
女子既然無視這個家庭,不顧丈夫也不顧孩子,私自離開,那就應該等同于放棄一切,相比財產,孩子顯然應該是更重要的,可惜她都不顧,加上拆遷是判決離婚之后的事,按理不該分給她!因為她跟這個家庭早已毫無關系
但我們都忽略了,是老婆消失,不是老婆的財產消失! 房子是婚內夫妻共同財產,即便因為女方失蹤,法院缺席判決離婚,也只是解除婚姻關系,并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分割。拆遷款本來就有一半是女方的。 你怎么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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