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,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,在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
2021-05-03
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,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,在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設計任務書等經(jīng)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,報國家計委、國務院審批并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立項。審批過程中,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方式與三家中標的一級建筑單位簽訂《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》,約定由該三家建筑單位共同為車站主體工程承包商,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,估算工程總造價18億元。但合同簽訂后,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,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僅為15億元。因此,該計劃下達后,委托方(項目法人)要求建筑單位修改合同,降低包干造價,建筑單位不同意,委托方訴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。法院認為,雙方所簽合同標的系重大建設工程項目,合同簽訂前未經(jīng)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,未取得必要批準文件,并違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,故認定合同無效,委托人(項目法人)負主要責任,賠償建筑單位損失若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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